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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追回权的效力有什么?破产免责制度效力范围是什么?
发布日期: 2022-11-29 11:30:11 来源: 财报分析网

破产追回权的效力有什么?

企业因其破产,其原组织机构已不能再代表企业为意思表示,故对效力待定合同行使追认权,债权人会议作为债权人团体在破产程序中的意思代表机关,具有其特殊的权利义务,诸如债权确认与债权人和解,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等重大事项决议等,但不能作为破产财产的意思表示机关行使追认权,清算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有关破产财产的民事活动处理有关破产财产的民事纠纷,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清算职责内可以对破产财产为管理和支配行为,能为独立的意思表示,因此可以作为效力未定合同确认权的行为主体。但是清算组的确认行为有损债权的合法权益时,债权人会议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由此使清算组的追认权的行使受到监督和限制。

效力未定合同在权利人行使追认权后或确认合同欠缺生效致其归于无效,或补充其欠缺的生效要件而使其生效,无论导致合同有效还是无效,以破产企业为合同债权人或债务人和以破产财产为合同标的的效力未定合同,追认权的行使有其自身的特点。

1.对破产企业为合同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效力未定合同确定效力后,合同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的承担以破产财产为基础,以破产企业作为概念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清算组并非合同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承担主体。

2.以破产财产为合同标的的效力未定合同。无权处分人应为在企业破产之前即对破产负有债务,占有破产财产的破产债权人。破产抵销权应由该权利人于破产宣告后向清算组主张,清算组承认,发生抵销的效果,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因生效要件的完备而生效,清算组不承认,无权处分人为无权,效力未定的合同归于无效,清算组可追回破产财产。此类效力未定合同追认权的行使,除追认权由并非权利人的清算组行使外,还有如下几个特征:①追认权的行使方式足以承认另一种权利即抵销权的存在。②以无权处分人实际占有破产财产并对该财产为标的订立合同为前提。③清算组并不主动行使追认权,而是被动地接受作为破产债权人的无权处分人的抵销权主张。

破产免责制度效力范围是什么?

虽然许多国家的破产法承认免责制度,但在免除的债务的具体范围上,均有一定限制。

德国第二大银行破产1.英国破产法。根据英国破产法第25条的规定,下列债务不在免除之列:(1)破产人对国家的债务;(2)破产人因诈欺而负担的债务;(3)法庭裁判确定的父亲对私生子女的债务。

美国破产法

根据美国破产法典第523条(a)(uscs’523exceptionstodischarge)的规定,在本法第727条第1141条第1228条及第1328条项下的下列债务,不包括在对自然债务人的免责之列:(1)税收或关税债务(taxorcustomsduty);(2)以提供虚假的、不完整的信息取得的财产、现金、服务等而生的债务;(3)债务人明知债权人的姓名,但没有将其列入债权人名单以致该债权人没有能够申报的金钱债权;(4)债务人因诈欺、盗用所生的债务;(5)对配偶、离婚前的配偶、子女所承担的生活费、抚养费债务;(6)债务人故意伤害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而生的债务;(7)政府的罚款、罚金以及为政府的利益所罚没的物品;(8)政府对学生的教育贷款;(9)因债务人醉酒、吸毒及其他物品致醉的情况下驾驶机动交通工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死亡所引起的债务;(10)在前一涉及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中,债务人曾经根据破产法典第727条(a)或14c的规定获得免责或者被否定免责的。

德国破产法

根据德国新破产法第302条的规定,下列债务不受免责的影响:(1)债务人故意从事非法行为所生的债务;(2)罚金及第39条第1款第3项所列的与此类似的债务人的债务。

日本破产法

日本破产法第3条之12规定:已经免责的破产人,除以破产程序的分配外,免除其对于破产债权人的全部债务,但下列请求权不在此列:(1)租税。根据日本学者的解释,这里所说的租税是指关税、船舶吨位税、注册执照税等⑴(p.309)a(2)基于破产人的恶意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3)雇工的薪金,但只限于有一般先取特权的部分;(4)雇工的存款及身份保证金;(5)破产人知道但却未在债权人名单中记载的请求权。但债权人已知有破产宣告的除外;(6)罚金、罚款、刑事诉讼费用、追征金及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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