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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法院 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 2022-03-30 10:17:26 来源: 江苏经济报

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是否产生影响?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骆某某与房屋所有权人某投资发展公司签订《商业门面房租赁合同》,承租某小区门面房,租赁期限3年。合同到期后,骆某某继续承租案涉房屋,但并未续签合同,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后该投资发展公司股东达成一致意见,案涉房屋由6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购并形成股东会决议,6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利证书。因骆某某拒绝履行交纳租金的义务,6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并要求骆某某腾退、返还案涉房屋、支付房屋租金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骆某某与某投资发展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后,因承租人继续使用案涉房屋,且出租人并未提出异议,双方之间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6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后,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主体变更为该6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骆某某。骆某某实际使用房屋至2019年11月份左右,在不使用案涉房屋后,其未及时将案涉房屋交还出租人,而是继续将个人物品放置在房屋内,案涉房屋闲置的责任完全在承租人自身。审理过程中,骆某某表示案涉房屋内的个人物品其已不再需要,双方约定2021年4月20日进行房屋现场交接,后出租人未按约交接,故法院认定双方租赁合同已于2021年4月20日解除。因案涉房屋承租人已不再占有、使用,已无返还必要,故法院判决支持了至租赁合同解除之日止的房屋租金。一审宣判后,骆某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标签: 房屋租赁合同 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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