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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带来的启示是什么?如何适度调节证券市场?
发布日期: 2022-12-05 11:15:10 来源: 财报分析网

日本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带来的启示是什么?

日本证券期货市场处在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和监管环境当中,受到多部法律、多家管理者和自律组织的约束及管理。总体来讲,日本证券市场在《证券交易所法》(SecuritiesandExchangeLaw)的框架下运作,而期货市场在《商品交易所法》(CommodityExchangeAct)的框架下运作,金融衍生品则在《金融期货交易法》(FinancialFuturesTradingLaw)下运作。日本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机构包括:农林水产省、经济产业省、金融厅、证券交易等监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及各证券期货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大体上讲,法律与交易所监管机构根据交易标的种类来划分,

(一)金融厅对日本证券市场的监管

上世纪90年代以前,日本证券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市场没有单独的监管机构,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一同归大藏省监管,大藏省既是“教练员”,又是“裁判员”,其中的弊端不言而喻。90年代初日本开始进行中央省厅改革,设立了金融厅,专司证券现货及衍生产品市场的监管。金融厅最高行政长官为金融厅长官,由日本内阁总理大臣委任,下设总务企划局、监督局、检查局等部门。日本现行金融、证券行业的行政主管机关是金融厅,该机构2000年7月由原大藏省的金融企划局和金融监督厅合并产生。2001年1月,日本在对中央省厅进行改编重组时,又把金融厅作为内阁府的外局,其特命担当大臣、副大臣、大臣政务官均由中央政府任命。金融厅下设总务企划、检查、监督3个局,此外还有3个独立性很高的合议制组织——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正式会计师·监察审查会和审判官设置,这些机构共同对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能。截至2007年底,金融厅总的人员编制达到1400人左右,比该机构开始运作时的403人大大增加。

金融厅对日本证券市场享有广泛的监管权限,概括地讲,其监管权包括以下几项:监督交易所基本功能的实现、对交易所颁发从事证券业务的许可执照、在证券交易所违反相关法令时对其进行调查及处罚、对证券交易所组织形态(公司制或会员制)进行审批、对证券交易所的制度及规则进行审批、新兴市场(类似我国的创业板市场)的建设等。

(二)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

日本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成立于1992年,从原金融厅剥离部分日常事务性监管职能,受金融厅监督。该委员会设委员长1名,委员2人,均由日本内阁总理大臣任命;下设事务局等部门,在日本关东、北海道等地设立11个分支机构。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日常性市场监视、信息的收集及分析、对证券公司进行检查、信息披露调查、违规事件调查等。

如何适度调节证券市场?

(一)监管会造成巨额成本不仅市场运作存在交易费用,组织监管的成本也决不可低估。

监管机构的设立、人员经费、制定监管规则、监管信息的收集及实施监管等都是要花成本的,而且还有监管对象为遵守有关监管规定所要承担的成本、监管所导致的寻租与设租成本以及反腐败的成本、过度监管所导致的效率损失等。

监管的成本主要包括:

1.执法成本。

即证券监管机构为制定和实施各类监管的制度安排,以及维持证券监管体系运行而付出的成本。即使通过公共选择制定的监管法律符合社会利益,也不能保证这些法律得到有效的执行。监管者在执行法律时,不能排除自身利益对法律实施的干扰。由于法律自身的不完备性,监管者可能对法律作出偏向自身利益的理解,从而可能降低了法律的效力。

2.守法成本。

即包括证券市场上所有被监管的主体为遵守有关监管规定而额外承担的各种成本。目前,上市公司所推行的强制性披露义务所承担的相应费用就是典型的例子。就金融市场而言,守法成本可能非常之大。据英国1986年金融服务法推算,守法成本至少达1亿英镑。正因为监管成本的存在,监管者的监管行为并非能够找到一个合适的均衡点,证券监管失灵同样存在。如监管经常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结果,甚至于走到制度安排的反面。加上监管效应的滞后,当一项监管措施被证明错误时,监管者已来不及纠正了。证券监管同其他政府决策一样,存在认识滞后、决策滞后、实施滞后和生效滞后的问题。对于市场而言,监管总是比落后于市场的变化。也可以说,旧的法律往往构成新的法律的阻碍,增加了执法成本和守法成本。

3.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由于某些制度性的或其他的变化而引发的私人部门行为的变化并产生有害的通常是不利于生产的作用。正如学者经常举的购买火灾保险的保险人对于火灾隐患往往比购买前更加忽视的例子。监管会导致私人部门去冒较大的风险,也就是说,监管会降低正常的谨慎程度。监管越紧,成本也越高-不仅是监管自身的直接成本,而更重要的是对金融机构提供更低廉、更富创新性和丰富多样产品与服务的竞争力施加了限制-这最终将有损于这些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

(二)监管可能失灵监管者也是经济人。

即使是在政治领域,个人也是严格按照“经济人”的方式行动的。当人们从市场交易主体变化成公共选择主体,并没有变成圣人。或者说至少没有像学者们所渴望的那样变成实际的圣人。代表政府的监管者,作为经济人,他们也与监管对象一样同样具有自利性,行为都以自我利益最大化为依归。他们同样受到薪金、工作条件、声誉、权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响。不管是制定管制条例还是执行规定,他们都有以公谋私的可能,亦即极有可能成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偏离和牺牲公众的利益。那种“政府权力单位化、单位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商品化”,及监管者与监管对象的合谋都是这种以公谋私的表现。即使假定监管者是大公无私的,但监管者对监管对象的信息永远处在不完全、不对称状态。这不仅在监管者的财力、人力和时间有限,而且在于监管对象对自己一直拥有信息优势。这就使得监管者既不可能制定出精致有效的监管规则,也不可能有效地执行现有规则。因为,有效的监管并不一定使监管者受益,有时恰恰相反。

标签: 日本证券市场监管体系 带来启示 适度调节证券市场 监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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